申办公证须知
2018/07/05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国驻苏黎世总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事务。

一、申办公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和在瑞士合法居留证件,并亲自到我馆申请。临时来瑞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原则上应当在国内办理。

    我馆只受理本馆领区(苏黎世州、圣加仑州、图尔高州、阿尔高州、楚格州、施维茨州、沙夫豪森州、格劳宾登州、格拉鲁斯州、外阿彭策尔州、内阿彭策尔州、卢塞恩州以及列支敦士登公国)内中国公民提出的公证申请。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三)提交填写完整的公证申请表、护照及有效居留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按照申办公证种类按要求提交有关文书及证明材料。

(五)公证实行预审制度,请将有关材料提前发至我馆领事咨询邮箱(zurich@csm.mfa.gov.cn),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携带材料来馆办理。

二、常见公证种类及提交材料

(一)无配偶声明书签字属实公证

1、打印或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声明书不得有任何涂改,落款应为声明当日日期。

2、当事人如系离婚,应提交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为丧偶,需提交原配偶死亡证明。

(二)委托书签字属实公证

1、打印或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委托书》、《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委托书不得有任何涂改,委托书落款应为递交申请当日日期。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人员身份证明

3、委托事项涉及的事实、身份及权责关系等证明材料。

(三)儿童寄养委托书签字属实公证

1、儿童父母双方必须持中国护照和瑞士居留证亲自到总领馆办理,同时须提供儿童的护照、居留证、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如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瑞士公民或拥有瑞士合法居留的第三国公民,可一并来馆办理寄养委托公证。

(四)其他声明书签字属实

1、打印或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声明书不得有任何涂改,落款应为声明当日日期。

3、声明内容涉及的事实、身份及权责关系等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中国驻苏黎世总领馆只负责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文书上的印鉴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境内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或需要办理文书的份数进行咨询或解释,也不负责对需要公证的文书具体内容进行咨询。

当事人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办理公证的文书份数以及文书内容,应向中国相关部门或向专业律师咨询;文书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和参考内容。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其内容都必须是您真实意愿的表达。

当事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因故无法在申请时一次性提供全部所需材料,可通过传真、电邮、本人补交、委托他人代办等方式补齐。但受理时间自材料补齐之日计算。

四、不予公证的主要情形

(一)不公证下列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使领馆不掌握相关情况。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

(二)不公证合同、协议,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三)不公证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不对提供材料不充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的申请进行公证。

五、办理时间

正常办理:4个工作日

加急办理:2-3个工作日

特急办理:1个工作日

备注:因补充材料、核实情况和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如需申办特急服务,请于当日上午1000前交齐所需申请材料。

六、办理费用

公证费用:每份22瑞郎

副本:每份7瑞郎

特急费:每份40瑞郎

加急费:每份30瑞郎。

收费方式:只接受刷卡收费,恕不接受现金。

支持银行卡类型:Maestro, Visa, Visa Electron, V-Pay, Mastercard, UnionPayTwint

七、关于办理公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911日起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8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二)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本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本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三)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四)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五)如瑞士、列支敦士登公证机构可为中国公民涉房产或重大财产处分事项、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办理公证,且瑞士、列支敦士登可为相关公证办理领事认证,申请人亦可选择在瑞士、列支敦士登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并办理瑞士、列支敦士登有关机构和本馆领事认证。同时,申请人须自行承担认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本通知自2017911日起执行。

八、附件:公证申请表、告知书及有关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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